商鞅[春秋战国][公元前390年-前338年,战国期政治家,法家代表人物]+像 河南濮阳市濮阳人物 商鞅,亦称卫鞅,卫国人。是政治家、改革家、思想家、军事家、法家代表人物、卫国国君后代。商鞅辅佐秦孝公实行变法,肆无忌惮地对民众役使、压迫,实行弱民、愚民政策,史称“商鞅变法”。政治上,他改革了户籍、军功爵位、土地制度、行政区划、税收、度量衡,制定了严酷的法律。经济上,他奖励耕战。军事上,他被秦孝公赐予商於十五邑,号为“商君” 。商鞅之法不仅存于秦,亦存于汉乃至后世。 商鞅:战国变法巨擘与法家思想的践行者 商鞅(约公元前390年-公元前338年),姬姓,公孙氏,名鞅,因出身卫国(今河南濮阳市濮阳县一带),故又称卫鞅;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,被秦孝公封于商邑(今陕西商洛市丹凤县),号为商君,史称商鞅。他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、改革家、法家代表人物,其主导的“商鞅变法”不仅彻底重塑了秦国的国家体制,更深刻影响了中国历史的走向,成为后世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源头。 一、早年经历与入秦契机 商鞅出生于卫国贵族阶层,是卫国国君的庶出后裔。卫国虽为姬姓诸侯国,但在战国初期已沦为弱国,依附于魏、赵等强国,政治格局狭小,难以施展抱负。商鞅自幼“好刑名之学”,对法家思想有着浓厚兴趣,尤其推崇李悝、吴起的变法实践——李悝在魏国推行的“尽地力之教”与《法经》,吴起在楚国的军事与官僚制度改革,都为他后来的变法提供了重要参照。 青年时期,商鞅离开卫国,前往当时的中原霸主魏国,投奔魏国相国公叔痤门下,担任中庶子(侍从官)。公叔痤是魏国重臣,深知商鞅的才能,曾在临终前向魏惠王推荐商鞅,称其“年虽少,有奇才,愿王举国而听之”,若不用则应“杀之,无令出境”。然而,魏惠王认为公叔痤年老昏聩,并未采纳其建议,既未重用商鞅,也未加害于他。商鞅在魏国的数年,虽未获重用,却系统研习了魏国的法治体系与军事制度,尤其对《法经》进行了深入研究,为其后来的变法积累了理论与实践基础。 公元前361年,秦孝公即位。此时的秦国地处西陲,经济落后,政治保守,常被中原诸国视为“夷狄”,且在与魏国的战争中屡遭败绩,河西之地(今陕西东部)被魏国占据,国力衰弱。秦孝公痛感“诸侯卑秦,丑莫大焉”,决心变法图强,发布《求贤令》,承诺“有能出奇计强秦者,吾且尊官,与之分土”。商鞅闻讯,认为秦国是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绝佳舞台,遂毅然离开魏国,西入秦国。 二、面见秦孝公与变法主张的确立 商鞅入秦后,通过秦孝公的宠臣景监得以面见孝公。初次会面时,商鞅以“帝道”(尧舜禹的治国之道)进言,孝公毫无兴趣;二次会面,他转而阐述“王道”(周文王、周武王的治国方略),孝公仍不为所动;第三次,商鞅提出“霸道”(富国强兵的权术与法治),孝公“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”,连谈数日仍意犹未尽。这次对话不仅展现了商鞅对不同治国理念的深刻理解,更凸显了他对战国时代“大争之世”本质的精准把握——在列国兼并日趋激烈的背景下,空谈仁义道德已无济于事,唯有通过强硬的制度变革实现富国强兵,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生存壮大。 秦孝公决心启用商鞅推行变法,但变法触动了秦国旧贵族的既得利益,遭到以甘龙、杜挚为代表的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。他们提出“法古无过,循礼无邪”,主张遵循传统礼法,反对变革。商鞅以“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法古”的犀利论点驳斥守旧派,强调“当时而立法,因事而制礼”,认为治国之道应随时代变化而调整。最终,秦孝公坚定支持商鞅,任命其为左庶长(秦国中级军政官员),赋予其主持变法的全权。 三、商鞅变法:分阶段重塑秦国体制 商鞅变法并非一蹴而就,而是分为两个主要阶段,从经济、政治、军事、社会等多个维度对秦国进行系统性改造,其核心是“法治”与“耕战”,即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,激励民众从事农业生产与军事征战,实现国家力量的快速积累。 (一)第一阶段变法(公元前356年):破除旧制,奠定基础 1、废除世卿世禄制,奖励军功 秦国旧贵族凭借血缘关系世代享有爵位与俸禄,无需建功即可坐拥特权,严重阻碍了人才流动与军队战斗力的提升。商鞅颁布“军功爵制”,规定“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”:士兵在战场上斩杀敌人甲士一人,赐爵一级,田一顷,宅九亩;军官带领士兵斩获敌首达到一定数量,可晋升爵位。军功成为获得爵位、田宅、仆役的唯一途径,彻底打破了贵族世袭特权,激发了军民的战斗意志。 2、推行郡县制,加强中央集权 废除秦国传统的分封制与采邑制,将全国划分为三十一县(一说四十一县),县设县令(行政长官)、县丞(辅佐县令)、县尉(军事长官),均由国君直接任命,对中央负责。郡县制的推行,使地方权力收归中央,强化了国君对地方的控制,为后来大一统王朝的行政体制奠定了基础。 3、奖励耕织,重农抑商 商鞅认为“农者寡而游食者众,故其国贫危”,因此将农业生产视为国家的根本。他规定,凡努力耕织、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家庭,可免除徭役;从事商业或因懒惰而贫困者,其全家将被收为官府奴婢。同时,通过调整赋税制度,鼓励垦荒,将秦国的荒地与无主土地分配给农民,推动了秦国农业的规模化发展。 4、颁布《秦律》,推行连坐法 商鞅以魏国李悝的《法经》为蓝本,结合秦国实际,制定了《秦律》,强调“法不阿贵”“刑无等级”,无论贵族还是平民,触犯法律均需严惩。为强化法律的执行,他推行“连坐制”:五家为一伍,十家为一什,相互监督,一家犯罪,邻里若不告发,则一同受罚;告发者可获与军功同等的奖励。连坐法虽严苛,却在短期内迅速建立起严密的社会控制体系,确保了变法措施的落地。 5、统一度量衡与移风易俗 规定全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,便利了赋税征收与商品交换;同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,强制推行小家庭制度,规定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倍其赋”,以增加户税来源,同时削弱宗族势力对国家权力的干扰。 (二)第二阶段变法(公元前350年):深化改革,巩固成果 1、废除井田制,确立土地私有制 秦国传统的“井田制”将土地划分为九块,中间为公田,四周为私田,农民需先耕种公田,再耕作私田,土地所有权归国家。商鞅“为田开阡陌封疆”,废除井田制,承认土地私有,允许土地自由买卖,按土地数量征收赋税。这一举措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推动了秦国农业的商品化与规模化,也为国家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基础。 2、迁都咸阳,构建新政治中心 公元前350年,商鞅建议秦孝公将都城从雍城(今陕西凤翔)迁至咸阳(今陕西咸阳)。咸阳地处关中平原中心,交通便利,便于控制全国,且远离旧贵族势力盘踞的雍城,有利于摆脱守旧势力的干扰,为变法的深入推行提供了地理与政治条件。 3、统一度量衡与社会管理细化 进一步完善度量衡制度,颁布标准的铜权、铜量(如“商鞅方升”),确保全国计量标准的统一;同时加强对人口的管理,推行“户籍相伍”制度,详细登记人口数量、年龄、职业等信息,为赋税征收、徭役征发与军事动员提供精准依据。 四、变法成效与秦国崛起 商鞅变法的推行,使秦国在短短数十年内实现了质的飞跃,从一个被中原诸国轻视的“西戎之国”蜕变为军事与经济强国: 经济上:农业生产迅速发展,粮食储备充足,关中平原成为“天府之国”,为秦国的对外征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。 军事上:秦军战斗力大幅提升,“民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”,在与魏国、韩国、赵国等国的战争中屡获胜利。公元前341年,商鞅率军击败魏国,收复河西之地(今陕西东部),彻底改变了秦魏之间的力量对比,使秦国成为关东诸国不敢轻视的军事强权。 政治上:中央集权制度初步确立,旧贵族势力被极大削弱,国家行政效率显著提高,为秦国后来的统一战争提供了制度保障。 五、人生结局与历史影响 公元前338年,秦孝公去世,太子嬴驷即位,是为秦惠文王。秦惠文王早年曾因触犯新法而被商鞅处罚(其师傅公子虔、公孙贾分别被处以劓刑与黥刑),对商鞅心怀怨恨;同时,旧贵族势力趁机反扑,诬告商鞅“欲反”。秦惠文王下令逮捕商鞅,商鞅被迫逃亡。 商鞅试图逃往魏国,但因他曾率军击败魏国,魏国拒绝接纳;返回商邑后,他率领家臣与邑兵抵抗秦军,最终战败被杀,尸体被带回咸阳,处以“车裂”之刑(五马分尸),其家族也被灭族。尽管商鞅本人结局悲惨,但他所推行的变法措施并未被废除,秦惠文王及后世秦国君主继续沿用商鞅确立的制度,使秦国沿着富国强兵的道路不断前进,最终在公元前221年由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。 商鞅的历史影响远超其个人命运: 制度层面:他所确立的郡县制、军功爵制、土地私有制、法治体系等,被后世王朝继承与发展,成为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要素,影响中国历史两千余年。 思想层面:商鞅的法家思想强调“以法治国”“重刑轻罪”,虽在后世常被儒家思想所掩盖,但其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的理念,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。 历史进程层面:商鞅变法为秦国的统一奠定了基础,而秦的统一则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王朝,推动了文字、货币、度量衡的统一,对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 六、历史评价与争议 商鞅的历史评价历来存在争议: 肯定者:司马迁在《史记》中称其“行之十年,秦民大说(悦)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”;近代学者梁启超认为商鞅是“中国六大家之巨子”,其变法“为三代以下唯一之雄主”提供了制度支撑。 批评者:儒家学者多指责商鞅变法“弃礼义而尚刑法”,导致秦国“刻薄寡恩”;司马迁也认为商鞅“天资刻薄人也”,其悲惨结局是“作法自毙”的结果。 客观而言,商鞅是战国时代“大争之世”的产物,其变法以富国强兵为唯一目标,虽手段严苛,却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,推动了中国从分封制向中央集权制的转型。他的一生,是法家思想从理论到实践的完美诠释,也是改革者在历史洪流中以个人命运换取制度变革的悲壮写照。 作为河南濮阳市濮阳籍历史人物,商鞅的思想与实践不仅是濮阳地区的文化瑰宝,更是中华民族历史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“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法古”的革新精神,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