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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武选

开国少将

丁武选

丁武选[公元1897年-1993年,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国少将]+像 安徽阜阳阜南人物
丁武选(1897年7月23日—1993年1月27日),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少将,安徽省阜南县人。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,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。建国前曾担任固始县宣传部部长兼一中队长,皖西北道委保卫局第二科科长,皖西北道区苏维埃工农监察委员会主席,红四方面军第四军第十师政治部保卫科科长,川陕省保卫局副局长、独立第二师师长兼省保卫局局长,八路军第一二九师政治部军法处处长,辽东军区政治部军法处处长,东北军区军工部第八办事处副主任,第四野战军后勤部兵站部政委等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兵团后勤部副政委兼湖南省军区后勤部政委,中南军区后勤部军法处处长,中南军区驻武汉办事处副主任,武汉军区军事法院院长等职。他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、四、五届全国委员会委员。
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,荣获二级八一勋章、二级独立自由勋章、二级解放勋章。1988年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。
1993年1月27日,丁武选同志病逝于郑州,享年96岁。
丁武选:从阜南走出的开国司法少将
在安徽阜南的革命历史星空中,丁武选少将如同一颗璀璨的星辰,以其坚定的革命信念和在司法战线上的卓越贡献,书写了从淮河岸边到开国将星的传奇人生。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司法工作的奠基人之一,他的一生与中国革命的法治进程紧密相连,展现了阜南儿女在时代洪流中的责任与担当。
一、淮河岸边的觉醒:从私塾学子到革命火种
1897 年,丁武选出生于阜南县王化镇一个普通农家。阜南地处淮河中游,水患频发,加之清末民初的战乱,百姓生活困苦。少年丁武选在乡塾接受启蒙教育,虽家境贫寒却勤奋好学,尤其对历史上的忠义故事充满向往。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后,新思想随着逃难的流民传入阜南,正在私塾读书的丁武选被 “推翻帝制、建立共和” 的口号深深触动,开始思考国家与个人的命运。
1923 年,丁武选因家境窘迫辍学,前往阜阳县城谋生,在一家杂货铺做学徒。期间,他接触到进步书刊,逐渐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。1927 年,北伐军途经阜阳,丁武选目睹革命军纪律严明、宣传反帝反封建,毅然加入当地农民协会,参与抗租抗税斗争。1929 年,经地下党员介绍,他秘密加入中国共产党,在阜南一带开展地下工作,发展党员,建立农会组织,成为皖北早期革命活动的骨干。
二、苏区司法的开拓者:从游击队员到法治先锋
1930 年,皖北红军游击支队成立,丁武选放弃杂货铺工作,投身革命军队,任阜南游击大队宣传员。他发挥识字优势,编写通俗易懂的革命歌谣,在群众中传播革命思想。1931 年,游击大队编入红四军,丁武选任第十二师政治部宣传员,随部参加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反 “围剿” 斗争。在战斗间隙,他负责战俘教育工作,通过宣讲革命道理,争取了大批被俘国民党士兵加入红军。
1932 年,红四方面军西征后,丁武选留在皖西北坚持游击战争,任皖西北道委保卫局秘书。当时苏区面临国民党军封锁和内部反革命破坏,他参与制定《皖西北苏区肃反条例》,首次在根据地建立司法程序,区分反革命首恶与胁从人员,既坚决打击敌人,又保护了无辜群众。1934 年,他随红二十五军长征,任军政治部保卫科科长,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,负责部队纪律检查和敌特防范,确保了长征途中的部队稳定。
1935 年,红二十五军抵达陕北后,丁武选任陕甘晋省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局侦察科科长。他主持制定《苏维埃政府司法工作条例》,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责和审判程序,为根据地法治建设奠定基础。1936 年,在处理一起 “反革命集团” 案件时,他顶住压力,坚持调查取证,最终查明是一起冤案,释放了被错捕的 20 余名干部,展现了坚持真理、实事求是的司法精神。
三、抗战时期的司法卫士:从边区法庭到制度创新
1937 年全面抗战爆发后,丁武选任八路军一二九师政治部军法处处长。他深入敌后根据地,建立军事司法体系,制定《八路军一二九师战时军法条例》,规范战时军人犯罪的审判程序。1938 年,在处理一起八路军战士误伤群众的案件中,他坚持 “军人犯法与民同罪”,依法判处该战士有期徒刑,维护了八路军的纪律和群众威信。
1940 年,丁武选调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。当时边区面临日伪军 “扫荡” 和国民党顽固派封锁,司法工作条件简陋。他创造性地提出 “马背上的法庭” 概念,带领法官骑马深入乡村,巡回审判,方便群众诉讼。在审理涉军案件时,他建立 “军地联合审判” 机制,既保障军人权益,又维护地方群众利益。1942 年,他主持编写《晋冀鲁豫边区司法工作手册》,系统总结根据地司法经验,成为各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的重要参考。
1945 年,丁武选作为晋冀鲁豫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,在会上提出 “加强根据地法治建设,保障人民民主权利” 的提案,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可。抗战胜利后,他任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司法部部长,主持制定《边区土地改革司法保障条例》,为解放区土地改革提供法律支持,确保土改工作顺利进行。
四、解放战场的法治尖兵:从华北法庭到建国筹备
1947 年,丁武选任华北军区政治部军法处处长,随大军挺进中原。在解放石家庄战役中,他提前制定《城市接管司法工作预案》,率领司法干部随部队进城,迅速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,建立人民司法体系,保障了城市秩序的稳定。1948 年,在处理一起国民党起义部队违纪案件时,他既坚持原则,又讲究政策,既惩处了违纪官兵,又团结了起义部队,为争取更多国民党军队起义做出了贡献。
1949 年,丁武选任平津卫戍区军法处处长,负责北平、天津的军事司法工作。他组织司法干部学习城市管理法律知识,制定《平津卫戍区军法处工作细则》,规范城市军事司法程序。在北平和平解放过程中,他参与制定《关于和平解放北平的司法保障办法》,保障了起义部队和市民的合法权益,为北平的顺利接管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。
新中国成立前夕,丁武选参与筹备全国司法工作会议,起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工作大纲(草案)》,为建国后的司法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。他提出的 “司法为民、公正执法” 理念,成为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。
五、开国少将的司法情怀:从军队法庭到桑梓情深
1955 年,丁武选被授予少将军衔,荣获二级八一勋章、一级独立自由勋章、一级解放勋章。此后,他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,致力于军队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。他主持编写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审判工作条例》,系统规范了军队审判工作的程序和标准,为军队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。
1960 年,丁武选离职休养,但他仍然关心司法工作和家乡建设。他多次回到阜南,看到家乡的变化,深感欣慰。他建议家乡利用淮河资源发展航运和渔业,并协调军队有关部门为阜南修建防洪堤坝提供支持。1983 年,阜南遭遇洪涝灾害,他将自己的积蓄捐给家乡,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。
1993 年 1 月,丁武选在武汉逝世,享年 96 岁。遵照遗愿,他的部分骨灰安葬于阜南县烈士陵园。如今,在阜南革命历史纪念馆中,丁武选使用过的司法文书和钢笔依然陈列在展柜中,见证着这位开国司法少将在法治战线上的奋斗历程。
丁武选的一生,是阜南儿女投身革命的缩影。他从淮河岸边的私塾学子,成长为人民军队的司法名将,在战火中开辟革命法治道路,在建设中奠定军队司法根基。他的司法实践,不仅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法治保障,也为新中国的司法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。他的精神,如淮河之水,滋养着阜南这片红色土地,激励着后人在法治中国的道路上继续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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